发布时间:2026-01-07 07:56:03 | 作者: 安博体育app手机版安装
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小两口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海南法院格外的重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中坚决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积极探索制度创新,以司法裁判助推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自“护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海南法院积极融入社会治理,主动参与家庭关系修复,逐渐完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领域作了诸多有益探索和实践,形成若干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以提升家长重视家庭教育意识,传播正确家庭教育方法的理念,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因心生好感,姚某某对史某某言语轻浮,给史某某造成困扰,史某某告知学长黄某某。黄某某召集符某某等3人围堵、“教训”姚某某,致姚某某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姚某某诉请黄某某等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缺课产生的课业补习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310.92元。
【裁判结果与做法】庭前,审理法院开展社会调查,深挖各未成年人行为成因;庭审中,承办法官围绕纠纷原因开展法治教育,促成调解;庭后,审理法院回访各未成年人,针对社会调查反映出各名学生的不一样的情况,向各监护人发放“量身定制”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并以本案作为普法教育素材在辖区学校讲述,告诫青少年“以暴制暴”不可取、“以拳护友”不能为。
【典型意义】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指导能力、融入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本案系涉未成年人健康权的案件,审理法院在办案时贯彻“保护”与“教育”的原则,以家庭教育为主线,建立庭前、庭审、庭后三端发力的“全流程”保护体系,通过社会调查、心理疏导、调解、法治教育、家庭教育指导令多措并举,因人施策开展不同内容的家庭教育指导,探索构建全方位、全流程涉未成年人工作模式。
【基本案情】云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瓶车适遇小型汽车,两车碰撞,造成云某某、车上人员受轻微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云某某负主要责任。小型汽车车主韩某某请求赔偿维修费2.6万余元。
【裁判结果与做法】审理法院认为,云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侵权产生的损失由其父亲云某1承担。结合汽车行驶年限、各方责任负担等,酌定云某某及其父亲云某1赔偿韩某某车辆维修费1.2万元。
因云某1未尽监护职责,审理法院严厉批评教育,并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监护人管好家中车辆,教育未成年子女学习遵守交通管理法律和法规,以此案为契机,教导云某某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违法驾驶电单车引发事故的现象,近年来受到社会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瓶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云某某未满16周岁在道路上驾驶电瓶车,根据案件审理反映出的家庭教育问题,审理法院向监护人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以身作则,加强家庭教育,引导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基本案情】卢某(女)与兰某(男)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卢某与兰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缺乏沟通,致使生活不睦。卢某第一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卢某与兰某分居两年以上,卢某第二次起诉离婚。诉讼中,女儿表示愿意和卢某一起生活。
【裁判结果与做法】审理法院认为,卢某、兰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卢某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且与未成年子女长期一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也愿意同卢某一同生活,故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卢某抚养,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审理中,法院了解到兰某长期疏于关爱女儿,导致亲子关系淡漠,遂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兰某到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助推兰某修复与女儿的亲子关系。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营造和谐家庭氛围,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中应当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本案中,被告与未成年子女亲子关系失和,与妻子感情不睦,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审理法院充分的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阵地作用,运用与当地妇联、共青团、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对被告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通过回访掌握教育指导成果,促进亲子关系修复,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邓某某(男)、冼某某(女)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其中一女患有疾病。因经济困难、婚育理念分歧较大,双方矛盾日益尖锐,冲突甚至扩大至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邓某某称冼某某在未沟通的情况下私自携带一女离开父女共同居住地,故诉请离婚、自行抚养双胞胎女儿。冼某某收到起诉状后,电话表示同意离婚但需待患病女儿情况稳定。
【裁判结果与做法】审理法院认为,邓某某、冼某某虽感情确已破裂,但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方面具有共同意愿,应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化解纠纷,最终主持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综合双胞胎女儿长期生活环境、双方经济情况,约定双胞胎女儿随邓某某一同生活、邓某某自担抚养费、冼某某有权探望,协议还对约束各自共同生活的亲属行为、患病女儿合理医疗、共同财产债务等事宜作出详细安排。
为确保父母切实履行所约定共同保障双胞胎女儿尤其是患病女儿合法权益的义务,审理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等规定,结合审判执行经验,向邓某某、冼某某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书》,告知父母职责不因离婚而免除,劝解双方换位思量,提示不得抢夺、隐匿、遗弃婚生女;发出《家庭教育督促令》,督促双方自觉遵守、合理履行调解协议,以恰当的方式实施家庭教育,并告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引发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向双双胞胎女儿所在地妇联、派出所、居委会发出《协助监督通知书》,通知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保守审判秘密的情况下,协助监督邓某某、冼某某妥善履行调解协议、恰当开展家庭教育,如有情况及时反馈。
【典型意义】本案案情、处理凸显在涉未成年人家事纠纷中,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复杂性和投入的持续性。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内容涉及未成年子女医疗、抚养等行为。为避免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出现二次纠纷,影响年幼双胞胎女儿健康成长,审理法院秉持实质解纷、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强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各部门间的具体衔接,协同妇联、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集体助力,一同推动家庭矛盾和未成年人困境的预防和化解。
【基本案情】赵某某多次在被害人(女)父母经营的店铺吃饭,借去超市帮被害人买水、回家取电焊机帮被害人家焊接、去被害人家借手电筒等机会,带被害人1人随行,趁机猥亵被害人。
【裁判结果与做法】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猥亵不满十二周岁,构成猥亵儿童罪,其中在公共场合猥亵,应予严惩,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害人系未成年女童,监护人放任女童与非亲属成年男性独处,尤其是允许非亲属成年男性与女童在封闭空间单独相处,疏于保护,审理法院依法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并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案件承办法官、家庭教育指导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指导监护人加强未成年子女性侵害预防,开展监护职责专项普法,对被害人心理疏导,定期家访。
【典型意义】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熟人作案”情形突出,犯罪行为多发于日常生活场景,而此类案件中往往出现“监护洼地”,本案即典型代表。审理法院针对本案被害人遭熟人性侵、父母监护缺位,专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同时疏导被害人心理,助力被害人家庭关系修复,家庭环境改善、走出心理阴影。